内设机构
1.办公室(营商环境建设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营商环境、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2.政策法规处(行业指导处)。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事务和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接待)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务和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接待)行业指导、业务培训、综合性调研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指导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等独立办公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机关事务工作。
3.财务核算处。负责拟订机关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部分二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审核,汇总工作。
4.内部审计处。对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本单位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5.采购管理处。负责制定本单位集中采购制度、规范、标准,负责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各项采购项目。
6.资产管理处。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查、监督考核、统计、上报等综合性工作;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除各类房地产、公务用车以外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使用管理及资产处置工作,承担专项资产的接收、管理及处置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物仓资产管理审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拟订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办公用房管理处。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利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办公用房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8.公务用车管理处。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相关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和牌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公务用车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9.公共机构节能处。拟订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考核评价和节能宣传等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12.行政管理一处。负责市委、市政府驻地集中办公区的行政管理、食堂餐饮、后勤服务及办公用房管理,负责集中办公区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集中办公区所驻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13.行政管理二处。负责环保大厦等集中办公区的行政管理、食堂餐饮、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及办公用房管理,负责集中办公区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集中办公区所驻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14.行政管理三处。负责建筑大厦等集中办公区的行政管理、食堂餐饮、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及办公用房管理,负责集中办公区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集中办公区所驻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15.保卫处。负责市委、市政府驻地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其他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市委、市政府驻地正常工作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群体性上访和各类突发事件,负责市委、市政府驻地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及停车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车辆证件管理等工作.
16.服务保障处。负责政策指定范围内的市级领导居住区域的服务、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外地来沈领导干部公有周转住房的服务、保障、管理工作。
17.车辆保障处。负责制定市委市政府公务用车及相关市直单位定点长期派驻综合执法用车安全、技术、检修等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属司勤人员的专业培训、教育管理等工作。
18.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牵头负责机关信访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下设机构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为推动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实现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支持、技术支持、服务支持。
2.负责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接待服务等提供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3.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工作。承担节约型机关建设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开展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培训工作。
4.承担市本级公物仓运行管理工作。
5.负责公务接待车辆管理,负责为来沈司局级(地市级)以上领导及所带团组、市本级领导公务活动提供车辆保障工作。
6.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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