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做好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小额零星采购供应商备案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9月1日发布的《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额零星采购供应商备案的公告》中,关于供应商备案资格条件(附件2)和现场报名需携带的材料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具体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调整变更原因
因2020年初新冠疫情影响,大部分企业尚未进行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确保小额零星采购供应商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对《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额零星采购供应商备案的公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
二、调整变更内容
变更内容:
1. 9月1日发布的公告中,供应商备案建档审查条件(附件2)中第6条“6.提供2019年度经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新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
变更为:“6.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2.9月1日发布的公告中,第三部分现场报名需携带的材料第6条“6.提供2019年度经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新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
变更为:“6.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三、其他调整变更内容
备案报名截止时间调整至9月25日16:00。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 系 人:王猛
联系电话:024-22822199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政府楼8层815室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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