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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4-03-15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机关事务工作就是管钱、管物、管房、管车、管后勤、管接待,一定程度上说是机关的大管家,工作量大并且繁杂,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2012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对30多年来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标志着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为接下来的机关事务工作改革创新,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形成了巨大的牵引与指导作用。今年4月16日实施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体现了我省落实《条例》要求,具备了更有指导性、操作性的机关事务管理地方政府规章,为推进新时代我省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为了贯彻上述法规规章,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一部符合机构改革主旨要求、顺应新时代机关事务发展方向的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办法》的主要结构

制定《办法》的依据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并借鉴了南京、杭州、宁波等城市的成功经验。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以目标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结合我市实际,《办法》中提出3点具体举措:

以实现统一集中管理为目标,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方式变革。《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统分结合、均衡有序、效益优先的方针,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方式变革。并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实行集中办公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提供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相关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其他适宜分散管理的事项,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二是未实行集中办公的,由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或者可以委托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提供服务的方式。

以市场经济配置资源为手段,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技术、规格、功能相近及机关运行普遍适用的基本支出项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统一采购。进一步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批量采购的实施范围,发挥规模优势,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为导向,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资产管理公物仓,对闲置资产实施集中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且尚未报废的,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并按照规定核销相关资产。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临时性、一次性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应当优先采取租赁或者调剂的方式解决;从严控制配置标准以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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